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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石政发〔2009〕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章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年二月一日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审批委员会)是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二条 规划审批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在审批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石家庄建设成为环渤海地区的重要中心城市之一。
第三条 规划审批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审议城市规划
1)审议各县(市)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
2)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3)审议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4)审议重要地区、地段、地块及主要干道两侧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5)审议其它需规划审批委员会审定的非法定规划。
2
审定重大项目选址和需修改控规强制性内容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重要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1)审定城市中心区、城市副中心区、滹太新区、新火车站区域、南部商业商务区等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规划方案;
2)审定西部山前区、市区周边四组团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绿色隔离区域、高元赞工业区等五大产业基地中的搬迁项目、新建规划项目选址和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

3)审定市级以上文物保护、水源保护等保护用地范围及其控制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4)审定城市公共绿地1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5)审定沿城市主干道、对外出市口道路两侧占地100亩以上居住区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6)审定工业“53”项目,商贸“20X”项目,精品亮点工程的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7)审定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建筑设计方案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特色街区(建筑)的外立面改造方案。审定沿街住宅单体及性质重要或有特殊影响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如超高层。
3
审定重要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1)大型综合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专项交通系统项目的方案论证及重大交通设施(如重要地段的立交桥的设置)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
2)审定城市河渠、水系规划方案;
3)审定市政主干管线规划方案。
4
审议需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审定和审议的项目,经规划审批委员会通过后再上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
5
审议其它规划审批委员会需要审定的项目。
第二章 机构
第四条 规划审批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包括市长、常务市长、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发改、财政、建设、国土、交通、交管、城管、园林、环保等部门)和市内各区的主要负责人及特聘专家组成。规划审批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政府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担任。
第五条 规划审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处理规划审批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规划审批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等的起草工作;
2)负责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定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3)负责规划审批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4)负责规划审批委员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5)负责聘任、增补、取消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6)负责规划审批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规划审批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报规划审批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第三章 委员
第六条 规划审批委员会公务人员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由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非公务人员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三年。建设部派驻石家庄市规划督察员有权列席委员会会议,并享有委员的权利。
第七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有关审议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3)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
4)对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八条 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2)承担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任务;
3)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局接到报建规划项目后,首先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初审,经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的方案提交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最后将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修改方案上报规划审批委员会审定。提交专家论证会论证和审批委员会审议的时间不计入市城乡规划局法定审批时限。
第十条 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或由主任指定副主任召集,并由市城乡规划局邀请建设部规划督察员参加。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2/3。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2/3以上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规划审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规划审批委员会的会务工作。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期间,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代表或公众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第十二条 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规则是:
1)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同意后,提前2天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主任和副主任,并提前1天将会议安排通知各位委员。
2)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3)与会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进行表决。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委员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4)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形成审定意见并由主任或由主任授权副主任签署。
第十三条 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半天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半天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十五条 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的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由办公室按与会的2/3以上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形成审议意见文稿,报主任正式签署,印发时抄报市委主要领导。
第十六条 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的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委员应妥善保管,在会后将会议资料全部交回,由办公室按密级要求统一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十七条 经规划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审定意见组织修改完善,经公示后批准。
第十八条 报请规划审批委员会审定的项目必须提出三个以上的设计方案,其中一个必须委托国外设计公司设计。报审材料包括文本、图册和模型。文本包括规划设计条件、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规划方案设计说明等。图册包括现状分析图、规划方案总平面图、鸟瞰图或效果图、景观及结构功能分析图等相关图纸。重要项目必要时提供实体模型。
第十九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委员会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凡有关委员会会议资料的查询,均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由办公室负责发布新闻公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规划审批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并分别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由于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时,由规划审批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并经2/3以上委员多数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工作。修改后的章程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条款的解释权属规划审批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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