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7-08-29 16:25:28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3条

*申请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核准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函。

*办理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2、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

3、标明拟选位置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示意图;

4、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报送材料

2、审核材料受理或不受理,并进行一次性告知

3、组织审查(特殊项目需进行选址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批前公示、组织听证、报市规委会审议)

4、核发选址意见书

办理期限:

一般项目5个工作日特殊项目8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函)1年内办理项目立项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期满后原选址意见书(函)自行失效。

已核发选址意见书(函)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1年。

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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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东路77号,槐安东路与休门街交叉口东北角。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周六、日休息

*联系电话:

03118613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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